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法律依据: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规定: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毒法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许可制度。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都实行许可制度;并且对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也实行许可制度。
法律分析: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第二十二条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的进口、出口实行许可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对进口、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依法进行管理。
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 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危险物品种类繁多、范围广,涉及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及处置等六大环节。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许可和查验制度。【法律依据】第二十一条: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运输实行许可和查验制度。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实行许可制度。禁止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储存、提供、持有、使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和易制毒化学品。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以下统称登记企业)生产或者进口《危险化学品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和管理工作。
明确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①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剧毒化学生产、储存企业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分别向省级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一)生产单位应登记的内容:生产单位的基本情况;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能力、年需要量、最大储量;危险化学品的产品标准;新化学品和危险性不明化学品的危险性鉴别和评估报告;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修订)第二章着重于生产与储存环节的安全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和布局,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行业规划与布局,地方人民政府则在城乡规划中考虑安全因素,为危险化学品预留专门区域。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法律分析:《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以及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1、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其厂区范围内销售本企业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
2、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经营危险化学品。对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国家也实行了严格的控制和审批制度,即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对于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国家也实行了资质认定制度。
3、因为你储存的是危险化学品啊,根据《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第2条:化学危险品必须贮存在经公安部门批准设置的专门的化学危险品仓库中,经销部门自管仓库 贮存化学危险品及贮存数量必须经公安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随意设置化学危险品贮存仓库。
4、审批制度。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5、危险化学品储存要求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储存危险化学品。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2章第7条规定: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和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和严格控制,并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1、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审查工作,保障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2、危险化学品生产与储存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过程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进行。
3、《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已经2004年10月1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二〇〇四年十二月十四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 家 煤 矿 安 全 监 察 局令第 17 号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4、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的配套输送及储存,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是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5、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新建、改建、扩建储存、装卸危险化学品的港口建设项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第十三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标志,并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
6、为了强化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管,确保规范安全审查过程,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制定,旨在明确权限与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