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人们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我国在《安全生产法》中明确规定了危险品的定义和管理。 《安全生产法》第七章附则第九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这些物品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可能引发火灾、爆炸或中毒危险,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威胁。
《安全生产法》在第七章附则中第九十六条规定: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危险物品,即由于其化学、物理或者毒性特性使其在生产、储存、装卸、运输过程中,容易导致火灾、爆炸或者中毒危险,可能引起人身伤亡、财产损害的物品。
根据查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708号)显示,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技术组,实行24小时应急值班。危险品是易燃、易爆、有强烈腐蚀性、有毒和放射性等物品的总称。如汽油、炸药、强酸、强碱、苯、萘、赛璐珞、过氧化物等。
法律分析:易制剧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是国家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其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出口,以防止其被用于制造毒品而制定的相关法律规范。
法律分析:该能够加强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易制爆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 环节的管理行为。法律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依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出现流散、泄漏等情况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相应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1、法律主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2、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B、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
3、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是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品,即国家规定《危险化学品名录》中的物品,专门进行存储的仓库。
4、法律主观:危险化学品属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根据法律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等。
5、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剧毒化学品以及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6、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的一项行政法规。